荷蘭法院判政府「氣候保護」失職 離島人權與治理責任浮上檯面
全球氣候變遷帶來的風險直接威脅居民的居住安全與生存條件,政府是否善盡保護責任,近年也成為司法檢驗的新焦點。荷蘭海牙地方法院今年1月裁定,荷蘭政府未對加勒比海海外領地博奈爾島(Bonaire)提出足夠的氣候保護措施,已涉及對居民人權保障不足,要求政府建立具法律約束力的減碳與氣候調適政策。
資料顯示,博奈爾島位於加勒比海南部,現為荷蘭特別自治市,人口約2萬人,長期仰賴觀光與海洋資源維生,由於地勢低窪,近幾年陸續面臨海岸侵蝕、洪水、高溫與乾旱問題,農業、水資源與公共健康壓力升高。
根據荷蘭自由大學(Vrije University of Amsterdam)研究,若全球暖化持續升溫,博奈爾部分沿海區域可能在2050年前面臨淹沒風險;而高溫與土地鹽化問題,也在研究中被視為對弱勢族群造成更大衝擊,包括當地的高齡者與低收入家庭。
此次法院判決指出,博奈爾居民面對的氣候風險高於歐洲本土,但荷蘭政府卻未提供相應程度的保護與調適措施,形成差別待遇。法院因此認定,政府可能違反《歐洲人權公約》中關於生命權、私人與家庭生活保障,以及禁止歧視的相關條文。
依照判決內容,荷蘭政府須在18個月內提出符合《巴黎協定》的長期氣候政策,包括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減碳目標、規劃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,並提出完整的氣候調適方案,以降低海平面上升與極端氣候對當地居民的衝擊。
不過,荷蘭政府已於4月宣布提出上訴。荷蘭氣候部門表示,政府認同氣候變遷對博奈爾帶來嚴重風險,但對法院要求國家設定具法律拘束力的淨零目標存在法律疑慮,因此決定交由上級法院進一步審理。
外界普遍認為,此案延續荷蘭過去「Urgenda案」所建立的氣候司法脈絡。該案曾要求政府提高減碳目標,被視為全球氣候訴訟的重要里程碑,而此次博奈爾案件,則進一步將氣候治理與人權保障、殖民歷史責任及國家差別待遇問題結合。
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援引了2024年歐洲氣候判決與國際法院(ICJ)氣候諮詢意見的相關法理。國際法院曾指出,各國有義務依據歷史排放責任與能力,採取符合《巴黎協定》的氣候行動,若未積極作為,可能構成違反國際法義務。
這也使得氣候變遷的討論,從傳統環境政策,進一步走向人權與治理責任層次。國際法律界認為,未來法院審查重點可能不再只是政府是否「有做事」,而是是否已提供足夠且公平的保護措施。
對台灣而言,氣候風險早已在離島與沿海地區逐步浮現。澎湖部分低窪村落長期受海岸侵蝕與暴潮影響,颱風期間海堤受損與道路積水時有所聞;金門在強降雨與風暴潮交互作用下,曾出現排水系統負荷過重與基礎設施受損情況;馬祖部分島嶼則面臨海岸後退與土壤鹽化問題,對農業與地下水資源形成壓力。
雖然台灣已推動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及相關海岸治理政策,但在地方調適資源、基礎設施韌性與長期人口安全規劃上,仍存在執行落差與不均問題。在此背景下,未來台灣司法也可能將氣候變遷與人權議題做縱橫考量。若未來特定地區因反覆淹水、供水受污染或基礎設施失效而出現長期不可逆風險,而政府未提出足夠調適或保護措施,理論上可以透過行政訴訟或憲法訴訟,主張國家未盡保護義務,進而對氣候政策提出司法挑戰。
台灣目前雖尚未出現以「氣候變遷侵害人權」為核心的重大司法判決,但相關法律基礎已逐步形成。除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外,《憲法》保障的生存權、健康權與財產權,以及環境基本法所揭示的環境權概念,都可能成為未來司法攻防的依據。